(2014)河东法民一初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缪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缪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河东法民一初字第314号原告高某某,女。被告缪某某,男。原告高某某与被告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某、被告缪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984年,原告与被告在深圳打工认识,双方于1985年11月26日在东源县义合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四个小孩,现均已成年。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原被告双方在没有感情基础的情况下结婚,因为缺乏了解、性格不合导致经常发生矛盾。被告没有固定工作,没有收入,其不但不努力寻找工作,反而好赌成性,原告多次苦心规劝,仍劣性不改。被告疑心病极重,无论原告在外打工还是在邻居拉家常,被告总认为原告是在外面跟第三者一起。且被告性格暴躁,经常恶语相向,每次争吵时被告都会锁起门窗,拿出菜刀,扬言要砍死原告,对原告实施严重的家庭暴力。被告最近一次实施家庭暴力是在上个月,小孩及家人都劝原告离开被告,原告为了给予被告改过自新的机会,没有离开,但被告都没有去珍惜。被告的家庭暴力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压力,精神高度紧张,原告在此环境下身心备受煎熬,心灰意冷,为了避免更大的伤害,原告依法起诉离婚。鉴于被告长久以来对原告实施严重家庭暴力及好赌成性的事实,原被告双方夫妻关系确实破裂、无法共同生活,请求法院判决:1、原告与被告离婚;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缪某某辩称,一、被告与原告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例;二、原告在起诉状中说,被告没有工作,没有收入,是昧着良心杜撰的谎言来伤害被告的;三、原告在起诉状中编造被告好赌成性,无任何事实依据;四、原告在起诉被告有疑心病一事,常怀疑原告有第三者,性格暴躁,恶语相向对原告实施严重的家庭暴力;五、原告在起诉状中编造全部是无中生有的指控,是对被告的诬告和伤害。经审理查明,1984年原告高某某与被告缪某某在深圳打工认识,双方于1985年12月2日在东源县义合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四个子女,现均已成年。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后双方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矛盾。原告认为被告长久以来对原告实施严重家庭暴力及好赌成性,原被告双方夫妻关系确实破裂、无法共同生活,于2014年8月29日具状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申请书、证明、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及开庭笔录等证据证实,并经庭审质证,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原、被告共同生活了将近三十年并生育了四个子女,夫妻双方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婚后双方虽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仍未完全破裂。希望双方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加强沟通与理解,夫妻是完全可以和好生活的。原告以被告长久以来对原告实施严重家庭暴力及好赌成性为由起诉离婚,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因此,原告请求判决离婚,缺乏依据,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缪某某离婚。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衍军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丽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