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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翁法执字第133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哈达与月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达,月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翁法执字第1333号申请执行人哈达,男,1984年出生,蒙古族,工人,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月青,女,43岁,蒙古族,牧民,现住翁牛特旗。本院在执行哈达(2013)翁民初字第661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翁民初字第6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 武审判员 张 栋审判员 朱志平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武海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