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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民二初字第62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光山县春香茶厂洛阳市涧西分厂与齐盼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光山县春香茶厂洛阳市涧西分厂,齐盼盼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二初字第622号原告光山县春香茶厂洛阳市涧西分厂。负责人李文存。被告齐盼盼,男,19岁,洛阳市站区齐盼超市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光山县春香茶厂洛阳市涧西分厂诉被告齐盼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光山县春香茶厂洛阳市涧西分厂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光山县春香茶厂洛阳市涧西分厂承担。审判员 :李红颖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梦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