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民初字第157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原告冶某1与被告冶某2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法土买,马玉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1575号原告冶某1,男,生于1960年7月2日,汉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被告冶某2,男,生于1990年2月14日,汉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冶某1与被告冶某2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冶某1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冶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交。审判员 鄂秀英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卓玛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