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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民初字第157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原告冶某1与被告冶某2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法土买,马玉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1575号原告冶某1,男,生于1960年7月2日,汉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被告冶某2,男,生于1990年2月14日,汉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冶某1与被告冶某2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冶某1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冶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交。审判员  鄂秀英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卓玛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