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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天刑执字第88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杨小静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天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小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天刑执字第884号罪犯杨小静,男,生于1986年4月1日,汉族,陕西省蓝田县人,现在甘肃省天水监狱服刑。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23日作出(2006)秦法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小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合并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被本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执行机关甘肃省天水监狱于2014年9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天水监狱提出,该犯自投入劳动改造以来,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努力学习,积极劳动,受到表扬、记功的多次奖励,并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经查,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劳动中,服从分配,积极肯干,掌握工艺,保质保量完成任务。受到表扬四次记功二次的奖励。该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证人证言,罪犯记功表扬奖励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小静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予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小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卫红审 判 员  汪 文代理审判员  闫青春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程芳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