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绥委执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山海关法院对马某等人罚金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马某,杨某某,李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绥委执字第25号申请执行人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马某,男,辽宁省绥中县人。现入监服刑。被执行人杨某某,男,辽宁省绥中县人。现入监服刑。被执行人李某,男,辽宁省绥中县人。现入监服刑。被执行人李某某,男,辽宁省绥中县人。现入监服刑。本院在执行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刑事判决(2014)山刑初字第19号罚金一案中,经调查查明:本案四名被执行人因犯抢劫罪,经山海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后,现正在入监服刑。另经本院调查,四名被执行人均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绥委执字第2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子刚审判员  王福君审判员  温新华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邓立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