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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徽行执保字第00009-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黄山市徽州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吴俊、吕玉霞社会抚养费征收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山市徽州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吴俊,吕玉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徽行执保字第00009-1号申请人黄山市徽州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周娟萍,该委主任。被申请人吴俊,男,1985年7月3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吕玉霞,女,198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徽州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因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执行,被申请人有逃避执行的可能,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吴俊、吕玉霞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874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徽州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便于案件的顺利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九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吴俊、吕玉霞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874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鲍跃忠审判员  郑家治审判员  蒋友谊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凌 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