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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汕澄法执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魏先玉与汕头市澄海区群隆玩具厂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绵超,汕头市澄海区群隆玩具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汕澄法执字第111号申请执行人魏绵超。委托代理人蔡佳盛,广东潮之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汕头市澄海区群隆玩具厂。经营者(个体工商户业主)林友杰。委托代理人林两群,男,汉族,1973年11月3日出生,住汕头市澄海区凤翔街道涂池村荣福路北横一路2巷26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绵超与被执行人汕头市澄海区群隆玩具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汕头市澄海区群隆玩具厂的经营者林友杰已于2014年10月日付还申请执行人魏绵超工资和经济补偿款共16410元,同时,申请执行人魏绵超表示放弃对余款3675.76元的执行。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法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汕澄法民一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蚁克举审判员  曾 荣审判员  吴介淼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秀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