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民初字第99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方国鹏、王阿龙与任晓阳、李波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国鹏,王阿龙,任晓阳,李波,史伟,袁晓云,席小双,王登旭,苑艳锐,张泽晖,崔宏杰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北民初字第990号原告方国鹏。原告王阿龙。被告任晓阳。法定代理人李美丽,汉族。被告李波。法定代理人李海平,汉族。被告史伟。法定代理人史佃元,汉族。被告袁晓云。法定代理人张万平,汉族。被告席小双。法定代理人郭德芳,汉族。被告王登旭。法定代理人刘满燕,汉族。被告苑艳锐。法定代理人苑占全。被告张泽晖。法定代理人岳爱兰,汉族。被告崔宏杰。法定代理人张香梅,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国鹏、王阿龙与被告任晓阳、李波、史伟、袁晓云、席小双、王登旭、苑艳锐、张泽晖、崔宏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方国鹏、王阿龙的起诉。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张世辰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爱云附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一)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人民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