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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成郫民初字第328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成都郫县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与王某某、杨某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郫县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王成福,杨保富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成郫民初字第3288号原告成都郫县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郫县犀浦镇恒山大道中段金犀庭苑。法定代表人程耀贵,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江荣,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王成福。被告杨保富。原告成都郫县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成福、被告杨保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郫县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成都郫县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成福、被告杨保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张耀元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小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