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历城商初字第1297-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济南市历城区鲁新电镀厂与济南高新华能气动液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市历城区鲁新电镀厂,济南高新华能气动液压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历城商初字第1297-2号原告济南市历城区鲁新电镀厂,住所地济南市。投资人闵繁利,厂长。委托代理人王会军,山东丰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诉讼代理。被告济南高新华能气动液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周连进,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市历城区鲁新电镀厂与被告济南高新华能气动液压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市历城区鲁新电镀厂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金灵的起诉,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市历城区鲁新电镀厂撤回对被告济南高新华能气动液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40元、财产保全费1195元,均由原告济南市历城区鲁新电镀厂负担。审判员 吴桂华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吕素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