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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凤民一初字第01816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岳涛与梁伍、岳文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涛,梁伍,岳文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凤民一初字第01816号原告:岳涛,男,1982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皖凤台县人,住安徽省凤台县。委托代理人:饶明旺,安徽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XX,安徽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伍,男,198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岳文玉,女,198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原告岳涛诉被告梁伍、岳文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7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王献康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岳涛的委托代理人饶明旺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岳涛及其委托代理人XX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伍、岳文玉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岳涛诉称:梁伍和岳文玉系夫妻关系。梁伍、岳文玉于2013年11月18日及2014年3月18日分两次以生意周转需临时用钱为由向其借款共84000元,并约定很快归还。但至今仍未偿还。后经其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决梁伍、岳文玉偿还借款84000元。梁伍、岳文玉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岳涛为证实其诉讼主张,提交了下列证据:1、岳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诉讼主体资格。2、借条两份,第一份借条落款时间为2013年11月18日,借款金额为50000元,借款人为岳文玉,担保人为梁伍;第二份借条落款时间为2014年3月18日,借款金额为34000元,借款人为梁伍。证明梁伍、岳文玉分两次向岳涛借款共84000元的事实。以上岳涛提交的1、2号证据,梁伍、岳文玉未到庭进行质证。本院经审查后对其提交的1、2号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确认。梁伍、岳文玉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岳文玉于2013年11月18日向岳涛借款50000元,梁伍为担保人。梁伍于2014年3月18日以做煤生意资金周转为由向岳涛借款34000元。后岳涛经多次催要上述借款未果,故向法院提起诉讼。另查明,梁伍和岳文玉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岳文玉于2013年11月18日向岳涛借款50000元以及梁伍于2014年3月18日以做煤生意资金周转为由向岳涛借款34000元的事实,有借条为证,本院予以确认。该2笔借款均在梁伍和岳文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系夫妻共同债务,且梁伍为岳文玉向岳涛借款50000元时的担保人。岳涛请求判令梁伍和岳文玉共同偿还借款84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梁伍和岳文玉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梁伍、岳文玉共同偿还原告岳涛借款84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950元,由被告梁伍、岳文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献康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 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