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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城民一初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原告杨志东诉被告邹平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志东,邹平志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城民一初字第266号原告杨志东。被告邹平志。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志东诉被告邹平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志东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志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65元,减半收取782.5元,由原告杨志东负担。余款782.5元退回原告杨志东。审 判 长  郭宏茜代理审判员  祝 静人民陪审员  雷豫英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燕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