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城民一初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原告杨志东诉被告邹平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志东,邹平志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城民一初字第266号原告杨志东。被告邹平志。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志东诉被告邹平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志东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志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65元,减半收取782.5元,由原告杨志东负担。余款782.5元退回原告杨志东。审 判 长 郭宏茜代理审判员 祝 静人民陪审员 雷豫英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燕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