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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德民保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陈俊与谢伦财、吕密、薛兵、中江县城市建设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谢伦财,中江县城市建设建筑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德民保字第34-1号申请人谢伦财,男,生于1972年4月26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中江县通济镇土门村1组17号。委托代理人钟勇,中江县宏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中江县城市建设建筑公司,住所地中江县凯江镇城西路120号。法定代表人庞俊,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俊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伦财、原审被告吕密、薛兵、中江县城市建设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被上诉人谢伦财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4月14日作出(2014)德民保字第3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中江县城市建设建筑公司60409.70元的银行存款。现申请人请求解除对上述款项的冻结。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中江县城市建设建筑公司60409.70元的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王红梅代理审判员  陈洪斌代理审判员  冯志远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双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