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涟执字第559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曾祥芹与谢春奇、梁爱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祥芹,谢春奇,梁爱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涟执字第559号申请执行人曾祥芹。被执行人谢春奇。被执行人梁爱明。申请执行人曾祥芹与被执行人谢春奇、梁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7月10日作出的(2014)涟民一初字第546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一、由被执行人谢春奇、梁爱民偿付申请执行人曾祥芹借款本金63000元;二、谢春奇、梁爱民负担本案受700元,保全费600元,合计1300元;三、谢春奇、梁爱民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86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谢春奇、梁爱民常年在外,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曾祥芹与被执行人谢春奇、梁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平良审判员 吴新生审判员 李洪毅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新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