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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琼立一终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陈文淞与二审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文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琼立一终字第218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陈文淞,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汪东,海南天皓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文淞因医疗行政管理纠纷,不服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海中法立初字第1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9月2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2005)行立他字第4号]第一条内容为:“信访人对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或者不履行《信访条例》规定的职责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参照该批复的内容,起诉人陈文淞以海南省卫生厅不受理其有关投诉(信访)事项的复查申请违法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原审法院据此裁定对陈文淞的起诉不予受理。上诉人不服一审裁定,上诉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出的行政诉讼��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明确规定:“信访工作机构是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工作部门授权负责信访工作的专门机构”。海南省卫生厅不是该批复所指的信访工作机构。一审法院适用该批复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错误,应予纠正,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受理本案。本院经审理认为:海南省卫生厅是海南省人民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其内部应当设置卫生信访机构,负责卫生信访工作,因此海南省卫生厅属于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5)行立他字第4号《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第二条:“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之规定,一审裁定不予受理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容师德审 判 员  魏文豪代理审判员  余 江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方亚菲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