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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262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沈岭与老河口市光化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老河口市光化法律服务所,沈岭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2622号原告老河口市光化法律服务所。负责人张彦萍,系该所主任。被告沈岭。本院在审理原告老河口市光化法律服务所与被告沈岭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老河口市光化法律服务所未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减、免、缓缴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兰大兵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文 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