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中法立民终字第2494-251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深圳市雅尊投资有限公司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498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中法立民终字第2494-25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雅尊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志明,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法定代表人:王化鹏,总干事。上诉人深圳市雅尊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侵犯著作权纠纷二十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4)深宝法知民初字第1416-143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二十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该二十案系著作权侵权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广东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规定》的规定,本院辖区内基层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且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本院辖区管辖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该二十案均系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案件,属本院辖区基层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上诉人以起诉总金额较大、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为由,请求将案件移送本院审理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二十案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深圳市龙华新区,属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辖区,因此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对该二十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均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各案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涂超群审 判 员 黄 新代理审判员 刘欢飞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