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徐民四(民)初字第1976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荣成、余晓等与上海新海汇房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成,余晓,荣幸,上海新海汇房产有限公司,约克(中国)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徐民四(民)初字第1976号原告荣成。原告余晓。委托代理人荣成。原告荣幸。法定代理人荣成。被告上海新海汇房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齐大鹏。委托代理人单新宇,上海单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夏易,上海单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约克(中国)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荣成、余晓、荣幸诉被告上海新海汇房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荣成、余晓、荣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袁欣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