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西城民初字第0037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闻光涛与王富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闻光涛,王富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城民初字第00371号原告闻光涛,男性,汉族,生于1976年6月5日.被告王富春,男性,汉族,生于1968年4月18日.本院在审理原告闻光涛与被告王富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闻广涛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闻光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闻光涛负担。审判长  张相军陪审员  杜定国陪审员  马晓强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贾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