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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民执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雪原申请执行李来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雪原,李来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民执字第240号申请执行人李雪原被执行人李来珠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雪原申请执行李来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北民重字第22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福存审 判 员  李振河代理审判员  刘新伟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马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