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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灵执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王双军申请执行裴建生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双军,裴建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灵执字第186号申请执行人王双军,男,生于1978年1月24日,汉族,灵石县坛镇乡西堡村村民。被执行人裴建生,男,生于1974年4月19日,汉族,灵石县南关镇乔家山村村民。本院在执行王双军申请执行裴建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双军常年不在家中居住,下落不明,家中也无财产可供执行,致该案暂无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2014)灵商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森审判员 杨福太审判员 侯秀锦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建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