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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赣民初字第550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林某与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赣民初字第5502号原告林某,居民。被告龚某,居民。本院于2014年9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林某与被告龚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林某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柏岩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戴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