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丽莲碧民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赖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丽莲碧民初字第89号原告:赖某。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吕益庭。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赖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赖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赖某负担。审 判 员 朱益钦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李文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