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单民初字第204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黄福可诉被告宋现方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福可,宋现方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单民初字第2044号原告黄福可,男,199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哲鑫,单县宏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现方,女,1994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杰,山东法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卜宪杰,山东法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福可诉被告宋现方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福可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宋现方的起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福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黄福可负担。审判员 宋峰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