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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单民初字第204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黄福可诉被告宋现方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福可,宋现方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单民初字第2044号原告黄福可,男,199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哲鑫,单县宏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现方,女,1994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杰,山东法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卜宪杰,山东法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福可诉被告宋现方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福可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宋现方的起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福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黄福可负担。审判员  宋峰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