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民初字第106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张志姣与顾云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姣,顾云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第1065号原告张志姣。被告顾云作。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姣与被告顾云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志姣于2014年10月20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属原告的诉讼权利,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姣撤回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张志姣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淑芬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石 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