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登民一初字第2219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付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登民一初字第2219号原告付某某,女,汉族,1981年4月11日生。被告高某某,男,汉族,1975年5月18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某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高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高某某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付某某在本案中撤回对被告高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付某某承担。审判员 牛文强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石朝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