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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登民一初字第2219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付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登民一初字第2219号原告付某某,女,汉族,1981年4月11日生。被告高某某,男,汉族,1975年5月18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某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高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高某某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付某某在本案中撤回对被告高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付某某承担。审判员  牛文强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石朝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