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遂商初字第56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何菊萍与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菊萍,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遂商初字第568号原告何菊萍。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程爱兰。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中心支公司。诉讼代表人程浙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发胜诉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1日以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发胜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713元,由原告张发胜负担。审判员 张建华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叶燕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