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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牟执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康兆荣与周秀强承揽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牟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牟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兆荣,周秀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牟执字第175号申请执行人康兆荣,男,1960年12月8日生,汉族,云南省新平县人。被执行人周秀强,男,1964年12月6日生,汉族,浙江省安吉县人。申请执行人康兆荣依据本院(2011)牟民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周秀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6月29日受理。被执行人周秀强应向申请执行人康兆荣给付石料款130904元、诉讼费1549元,合计132453元。本院受理后,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在昆明市官渡区辖区内,遂于2011年7月4日依法委托官渡区人民法院执行,官渡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0日立案执行。2011年9月2日,官渡区人民法院又将该案退回本院执行。在本院执行过程中,因暂不具备执行条件,2011年12月6日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具备执行条件时继续执行。2014年9月11日,被执行人周秀强到本院称,抵扣牟定县人民法院(2011)牟民初字第347号民事判决书康兆荣应付给他的款项及诉讼费共计15390元后剩余的款项通过银行转账已向申请执行人康兆荣赔付清,且向本院提交了向申请执行人康兆荣付款的2012年3月6日付款50000元、2012年9月2日付款50000元的银行转账回单及2012年12月15日付款15000元、2013年3月25日付款2000元的转账明细,共计117000元。同时,被执行人周秀强向本院交纳了该案应承担的执行费1887元。2014年10月10日,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康兆荣核实,康兆荣对周秀强的以上陈述及银行转账回单及明细、付款金额均无异议。同时,康兆荣明确表示周秀强未付清的63元(132453元-15390元-117000元=63元)自愿放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2011)牟民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执行员  习在繁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郑和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