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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吴少民初字第032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姜某与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吴少民初字第0325号原告姜某。委托代理人周毅,江苏陈全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郁康,江苏陈全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诉被告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姜某负担。审判员  高为民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詹立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