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锡执字第469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魏云龙与王来景居间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云龙,王来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锡执字第469号申请执行人魏云龙,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来景,男,汉族。本院在执行魏云龙与王来景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去向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锡巡民初字第4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武利军审判员 齐 峰审判员 张艳冬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朋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