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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锡执字第469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魏云龙与王来景居间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云龙,王来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锡执字第469号申请执行人魏云龙,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来景,男,汉族。本院在执行魏云龙与王来景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去向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锡巡民初字第4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武利军审判员  齐 峰审判员  张艳冬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朋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