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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萧义商初字第115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冯金灿与毛冠军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金灿,毛冠军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萧义商初字第1152号原告冯金灿。委托代理人盛建坤。被告毛冠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冯金灿诉被告毛冠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冯金灿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毛冠军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冯金灿撤回对毛冠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冯金灿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龙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裘龙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