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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双桥民初字第241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原告姚金星诉被告郭俊淼、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金星,郭俊淼,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双桥民初字第2413号原告姚金星,住承德市。被告郭俊淼,住北京市大兴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外大街87号。法定代表人渠绍华,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姚金星诉被告郭俊淼、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郭俊淼、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金星撤回对被告郭俊淼、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3650.00元,保全费720.00元,由原告承担保全费720.00元,退回原告案件受理费3650.00元。审判员  邓立靖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钱 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