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玉民初字第394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玉田县鑫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王玉生、玉田县亮甲店镇韩家林村民委员会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玉田县鑫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玉生,玉田县亮甲店镇韩家林村民委员会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玉民初字第3947号原告玉田县鑫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振林,系公司董事长。被告王玉生,农民。被告玉田县亮甲店镇韩家林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月安,系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玉田县鑫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玉生、玉田县亮甲店镇韩家林村民委员会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玉田县鑫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王玉生、玉田县亮甲店镇韩家林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15000元或等价值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玉田县鑫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王玉生、玉田县亮甲店镇韩家林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15000元或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桑秀青审 判 员 王晓东人民陪审员 李道华二0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蒲庆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