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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执字第63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李秀兰申请执行李国鳌保管合同纠纷扣划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秀兰,李国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632号申请人李秀兰。被执行人李国鳌。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平民初字第77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国鳌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国鳌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平昌县驷马镇支行的账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李国鳌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平昌县驷马镇支行的账号上的存款61000元到平昌县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开户行: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山审判员 王 鹏审判员 杨鹏飞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冯天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