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江汉执字第0140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5-03-30
案件名称
武汉市子连纺织品有限公司与王新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市子连纺织品有限公司,王新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江汉执字第01408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子连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国民,总经理。被执行人王新建,男,196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武汉市子连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新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07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武汉市子连纺织品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中,本院于2014年8月2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一、王新建支付武汉市子连纺织品有限公司剩余货款256393元;二、王新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案件受理费5146元、保全费1820元、送达费46元及案件执行费3851元由王新建承担。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新建的银行存款或收入计人民币267256元(实际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确定金额为准),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财产,以清偿所欠申请执行人的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辉审 判 员 李德清代理审判员 余雄飞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晓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