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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蒙民初字第320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张立敏与龚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敏,龚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蒙民初字第3207号原告张立敏,居民。被告龚伟,成年,居民。原告张立敏诉被告龚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龚伟于2014年2月6日借我现金40000元,经我催要后,被告至今未偿还。为此,具状起诉,要求调解或判令被告偿还欠款4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0000元,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为此,原告于2014年9月24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4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上述事实,由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及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被告书写的借条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并均已收集、记录在卷。本院认为,原告张立敏与被告龚伟之间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法律规定,合法有效。被告借原告40000元至今未偿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当偿还。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龚伟偿还借款4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龚伟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张立敏借款4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龚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丽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包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