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樊城民四初字第0009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刘杰诉襄阳千百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杰,襄阳千百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樊城民四初字第00097号原告刘杰。委托代理人王志斌,湖北高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襄阳千百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解放路46号。法定代表人杨菊芳,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杰与被告襄阳千百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杰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刘杰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依法收取209元,由原告刘杰负担。审 判 长 衡光毅审 判 员 樊成海人民陪审员 周 艳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彭 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