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石执字第409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行申请执行张丽珍等合同纠纷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林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行,杨志刚,周永丽,王谷林,陈记秀,潘绍林,张丽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石执字第40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行。代表人:陈裕茂,行长。住所地:昆明市穿金路349号中产风尚中心xx栋S18、S19、S20、S21号。委托代理人:黄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石林彝族自治县阿诗玛东路支行信贷员。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杨志刚,男,1974年3月生,汉族,云南省石林县人,现住石林县。被执行人:周永丽,女,1975年4月生,汉族,云南省石林县人,现住石林县。被执行人:王谷林,男,1981年1月生,汉族,云南省石林县人,现住石林县。被执行人:陈记秀,女,1979年9月生,汉族,云南省宜良县人,现住石林县。被执行人:潘绍林,男,1962年12月生,汉族,云南省石林县人,现住石林县。被执行人:张丽珍,女,1962年4月生,汉族,云南省石林县人,现住石林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行申请执行杨志刚、周永丽、王谷林、陈记秀、潘绍林、张丽珍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杨志刚、周永丽、王谷林、陈记秀、潘绍林、张丽珍现有的财产为位于小麦地庄的住房,该房为农村集体土地用地,暂不能变现;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无履行能力。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行同意终结案件。现申请人未受偿金额为36744.8元及利息,诉讼费41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石执字第40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审 判 长 曹 勇代理审判员 范和玉代理审判员 李 云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计全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