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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凤翔执恢复字第0012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建科、李长青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长青,王建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凤翔执恢复字第00127号申请执行人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杨玉明,任联社主任。住所地凤翔县城关镇东湖路。被执行人李长青,男,生于1977年12月31日,汉族,住凤翔县柳林镇,农民。被执行人王建科,男,生于1971年10月5日,汉族,住凤翔县柳林镇,职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凤翔民督字第26号支付令在执行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建科、李长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执行标的36220.5元,案件受理费350元,执行费4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长青因病死亡,被执行人王建科履行了33999元案款及350元案件受理费,并交纳了450元执行费,剩余案款2221.5元申请人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放弃,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凤翔民督字第26号支付令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宇审判员 侯永利审判员 张宗让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