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沭民一初字第227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杨某与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沭民一初字第2270号原告:杨某,女,汉族,居民。被告:邱某某,男,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现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诉。审判员  凌宗香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尊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