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沭民监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沭阳县刘集镇育民村赵庄村民小组与魏龙喜、樊春林排除妨害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沭阳县刘集镇育民村赵庄村民小组,魏龙喜,樊春林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沭民监字第00025号原审原告沭阳县刘集镇育民村赵庄村民小组。代表人赵国远。原审被告魏龙喜,居民。原审被告樊春林,居民。原审原告沭阳县刘集镇育民村赵庄村民小组与原审被告魏龙喜、樊春林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7日作出(2013)沭耿民初字第07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符合再审立案条件,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院 长 周辉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