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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乐刑终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先军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先军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乐刑终字第103号抗诉机关(原公诉机关)犍为县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先军,男,汉族,1982年11月30日出生于四川省犍为县,中专文化,驾驶员。2009年1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0年8月13日刑满释放。2014年1月4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限制人身自由,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犍为县看守所。犍为县人民法院审理犍为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先军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4年5月14日作出(2014)犍为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犍为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显春、代理检察员谢科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先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合议并报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犍为县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12年9月29日16时许,被告人先军与被害人袁某某因债务纠纷在犍为县玉津镇“德庄火锅”楼下发生抓扯,在抓扯过程中,先军用刀将被害人袁某某捅伤后逃离现场,袁某某(因它案现在监狱服刑)受伤后到犍为县人民医院治疗。经鉴定,袁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2014年1月4日,先军在广东省被佛山市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先军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原审判决以经过庭审示证、质证、认证的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以及被告人先军的供述等证据证实上述事实。原判以故意伤害判处被告人先军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犍为县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被告人先军系累犯,且持械在人流量较大的地方将被害人捅伤后逃离现场,社会影响恶劣,也未取得被害人谅解,一审判决量刑畸轻。先军辩称本人赔偿了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请求二审法院予以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犍为县人民法院(2014)犍为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认定事实的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原判据此认定的事实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先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先军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先军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予从轻处罚。抗诉机关抗诉认为,原审被告人先军系累犯,且持械在人流量较大的地方将被害人捅伤后逃离现场,社会影响恶劣,也未取得被害人谅解,一审判决量刑畸轻。经查,原审判决根据先军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并综合考虑其累犯情节以及认罪表现所作的刑罚裁量符合法律规定,抗诉机关认为原判量刑畸轻的抗诉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先军辩称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请求二审法院对其从轻处罚。经查,本案没有证据证实案发后先军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先军请求再予从轻处罚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抗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旭东审判员  李 春审判员  陈进科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超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抗诉,维持原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