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子长民初字第0022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王薛元诉郭剑、石长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薛元,郭剑,石长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子长民初字第00222号原告王薛元,男,汉族。被告郭剑,男,汉族。被告石长安,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薛元诉被告郭剑、石长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薛元因被告郭剑无法联系为由,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薛元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薛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1400元,由原告王薛元承担。审 判 长 许苏红代理审判员 张 剑人民陪审员 杨平安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文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