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浑民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白山市星泰典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焕炀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白山市星泰典当有限公司,张焕炀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浑民保字第141号申请人白山市星泰典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金宝,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张焕炀,男,1993年7月13日生,汉族,住白山市。申请人白山市星泰典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焕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白山市星泰典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焕炀名下的房屋(白BQ字第20110028**号)予以查封。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避免给申请人造成损失和便于法院将来对判决的顺利执行,申请人的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张焕炀名下的房屋(白BQ字第20110028**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14年10月22日起至2016年10月22日止)。查封期限届满前,如需要继续查封,申请人应向本院提出延长查封期限申请,否则,查封效力自动解除;申请人白山市星泰典当有限公司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振良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