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济阳民保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卢世杰与孙海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无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卢士杰,孙海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阳民保字第144号申请人卢士杰,男,1942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被申请人孙海伟,男,1985年9月1日出生,住山东省菏泽市。申请人卢士杰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查封被申请人孙海伟驾驶并所有的鲁R66G**号小型轿车一辆,保全价值4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卢士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孙海伟驾驶并所有的鲁R66G**号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玉亮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仲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