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沈中民一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4-11-25
案件名称
王伟与沈阳良信财务咨询有限公司、许晓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中民一初字第93号原告:王伟,女,汉族。被告:沈阳良信财务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东晔,该公司经理。被告:许晓阳,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伟诉被告沈阳良信财务咨询有限公司、许晓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伟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伟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800元,减半收取37,400元,由原告王伟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那卓审 判 员 XX代理审判员 吕丽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冷焱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