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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沈中民一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4-11-25

案件名称

王伟与沈阳良信财务咨询有限公司、许晓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中民一初字第93号原告:王伟,女,汉族。被告:沈阳良信财务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东晔,该公司经理。被告:许晓阳,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伟诉被告沈阳良信财务咨询有限公司、许晓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伟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伟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800元,减半收取37,400元,由原告王伟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那卓审 判 员  XX代理审判员  吕丽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冷焱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