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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祁民一初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马应忠与马海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应忠,马海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祁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祁民一初字第251号原告马应忠,男,回族,青海省祁连县人。被告马海云,男,撒拉族,青海省循化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应忠与被告马海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应忠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应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4元,减半收取177元,由原告马应忠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永芳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魏立才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