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祁民一初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马应忠与马海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应忠,马海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祁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祁民一初字第251号原告马应忠,男,回族,青海省祁连县人。被告马海云,男,撒拉族,青海省循化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应忠与被告马海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应忠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应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4元,减半收取177元,由原告马应忠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永芳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魏立才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