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晋樵民初字第0012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石家庄永泰石膏制品有限公司与杜亮、杜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永泰石膏制品有限公司,杜亮,杜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晋樵民初字第00123号原告石家庄永泰石膏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州市北赵家庄。法定代表人张英辉,董事长。被告杜亮。被告杜娜。本院受理原告石家庄永泰石膏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杜亮、杜娜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后,按原告提供的被告情况无法送达,属于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石家庄永泰石膏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小元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