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闽民终字第103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中石化森美(福建)石油有限公司与南安市康美兰田加油站、许腾灼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安市康美兰田加油站,许腾灼,中石化森美(福建)石油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闽民终字第10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安市康美兰田加油站,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康美兰田草埔工业区。负责人许腾灼,该加油站投资人。上诉人(原审被告)许腾灼,男,汉族,1970年5月20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石化森美(福建)石油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09号东煌大厦18-26层。法定代表人夏世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文军,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鹏飞,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南安市康美兰田加油站、许腾灼因与被上诉人中石化森美(福建)石油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泉民初字第5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南安市康美兰田加油站、许腾灼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南安市康美兰田加油站、许腾灼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不违反国家有关禁止性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南安市康美兰田加油站、许腾灼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南安市康美兰田加油站、许腾灼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一龙代理审判员 马玉荣代理审判员 张丹萍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孙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